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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宜黄,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7********571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家住宜黄县**乡**街**号。2016年3月,因赌博被宜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6月6日被宜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被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宜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

宜黄县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6年左右的正月期间,在新丰乡与应某某(已判刑)聊天时,告知了应某某其朋友黄某某(已判刑)会自制枪支卖。数日后,李某某骑摩托车载应某某来到**乡**村**组黄某某家中。在黄某某家门口,应某某看见了黄某某手中刚好拿着一把自制枪,应某某还接过该枪观看了,随后双方未发生买卖枪支行为。在2017年(农历)年底,应某某在新丰街上遇见黄某某,便提出想从黄某某手中购买一把枪,黄某某答应并谈妥了价格。几日后的一天晚上,黄某某将一把自制枪用蛇皮袋装好骑车送至**村应某某家附近,随后叫应某某出来交易,应某某拿到枪后当场支付了500元现金。事后,应某某将该枪藏置在家中,期间也试用过一次,直到2018年4月25日晚上21时许其持该自制枪到新丰乡护竹村时,被新丰派出所民警巡逻执勤查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宜黄县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仅有同案犯应某某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明应某某在黄某某处购买的枪支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介绍的,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的犯罪构成证据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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