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xx市xx区xx街xx号xx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住该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新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xx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先后分别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先后分别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5月10日、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新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日下午,马xx和被不起诉人李xx一起到伊宁县墩麻扎xx店里装了2吨麸皮,马xx付给马xx 3000元麸皮费。2019年8月3日凌晨1时左右,马xx和李xx一起驾驶新F6xx至农四师伊宁垦区拜什墩农场路口,姚xx出来到路口接到自己家中,胡日xx和姚xx雇了两个哈族小伙子将80个袋子的莫合烟装到该车上,并把麸皮袋子放在莫合烟袋子上盖好伪装。装货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李xx发现车上在装莫合烟,明知以前莫合烟不让买卖,问马xx为什么装莫合烟,马xx称没事,汉人街也卖的呢,李xx没有反对。8月3日凌晨2时许,货装好后,马xx驾驶该车和李xx一起从国道218线向新源方向出发。2019年8月3日4时许,马xx驾驶该新F6xx号货车运输莫合烟至新源县公安局种羊场检查站时被检查站民警查获并移交新源县烟草专卖局后移交我局。2019年8月3日14时许,新源县烟草专卖局将该车上麸皮和莫合烟分离后过磅,莫合烟净重2020公斤。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提供的能够证明被不起诉人李xx在本案中参与马xx等人非法运输莫合烟的有效证据,只有犯罪嫌疑人马xx的供述,并且与李xx本人的供述相互矛盾,无法查清。故本院认为新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xx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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