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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晏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0128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云南省禄劝县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元某某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8月29日被元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不起诉人晏某找崔云买土,崔云(另案起诉)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被不起诉人晏某元某某平田乡华竹村委会车良地村豹子洞箐毁林取红土。经鉴定,毁损林地面积为18.27亩,林地属于元某某平田乡华竹村委会车良地村49林班15、20小班,地类为其他灌木林地,涉案林地地形地貌发生改变,原地表土壤被取走,岩石裸露,造成原有植被毁坏,在自然条件下植被恢复困难。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元某某森林公安局认定晏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刑事申诉部门提出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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