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640614****,汉族,高中文化,彭某某德信驾校员工,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路*号**栋**室,住彭某某芙蓉墩镇**村*组。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彭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16日被彭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敏,江西省琨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
彭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年初,喻**(另案起诉)在网络上购买考试作弊电子设备,跟徐**商议,帮助一些考不过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的学员作弊来通过考试,每通过一门理论考试收取3000元的费用,其中喻子诃分得1600元,徐**分得1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彭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徐**在喻**组织考试作弊过程中提供了组织或帮助作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不起诉。
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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