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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大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2月6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5日补查重报。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9日,张某某以自己为陈某某垫付叁万元人民币用于为陈某某调解打架、赔偿受害人、使陈某某免受法律追究为名,向陈某某索要赔偿款,骗取陈某某等人使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某支付人民币叁万元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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