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枣庄市市中区****门市房**-**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张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8)鲁0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市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张某于2019年4月23日将其经营的枣庄市****有限公司股权转移其姐姐张某名下,并将其部分钱款用于网络游戏消费。案发后,张某亲属将拒不执行判决的钱款共计106.658万元交到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另查明,2019年6月26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402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张某某名下的被保全的两处房产。该两处房产已于2018年6月6日被依法保全查封。该裁定为何没有执行及两处房产的拍卖价格能否足额偿还,经两次退查无法查清。
再另查明,张某某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的(2018)鲁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7日同意受理,并下发(2019)鲁民申****号受理通知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付某、李某某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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