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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31963********,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县**乡**村*街***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24日、9月7日重报。
南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4日,安某某到宫某军家购买装有无水氢氟酸钢瓶18个,后切割再售,并赚取差价。当天晚上,安某某为切割再售,私自将18个罐体里的无水氢氟酸倾倒在**县**乡**村西地的道路上,导致周边大面积玉米收到污染损坏。装有无水氢氟酸的18个钢瓶均为污染废物,总重量为4.95吨。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乐县公安局认定的装有无水氢氟酸的18个钢瓶属于危险废物,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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