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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汉族,小学毕业,务工,住河南省住社旗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于2019年3月5日以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庭审证据发生变化,于2020年7月22日撤回起诉。
社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28日4时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EF2***号大型汽车,沿社旗县朱集镇朱集街腾飞路自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至腾飞路中段时,孙某某将车停在路边趴在方向盘上睡觉,因其身体压住车辆喇叭,车一直鸣笛,附近小区居民报警,后社旗县公安局朱集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孙某某查获。经检测,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5.94mg/100ml。
经开庭审理并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庭审证据发生变化,本院认为社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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