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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姜某某)(公开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甲,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8月5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5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4月24日,在唐山火车站附件“家和”招待所内,被不起诉人姜某甲伙同任某某虚构事实,向郑某某谎称:被不起诉人姜某甲与时任唐山市市委书记姜某乙系亲属关系,并以通过姜某乙秘书韩某某的关系,能帮助郑某某中标玉田县伯雍大街建设项目工程为名,骗取郑某某人民币100万元,姜某甲、任某某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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