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检公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辽宁**出口有限公司、辽宁**贸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镇**村**屯**号**,住辽宁省绥中县**室。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0年6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葫芦岛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至今,为骗取出口退税,获取非法利益,张伟伙同王欣、庄子明(新加坡PVS国际有限公司连云港代表处**,山东临沂警方另案处理),指令孙莹、姚某某进行具体操作,利用新加坡PVS国际有限公司连云港代表处在中国为新加坡PVS国际有限公司采购不含税出口货物,不能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之机,以辽宁**出口有限公司名义,冒用临沂金顺天祥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市**工贸有限公司、临沂*乙木业有限公司、费县*甲厂、临沂市兰山区*甲厂、临沂市兰山区*乙厂、临沂市**厂、临沂**厂、临沂*丙木业有限公司共9家企业的实际出口业务虚报出口;与此同时,为了伪造与上述出口业务对应的出口货物完税证明,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从费县翰圣板材厂、山东**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丙厂、临沂市兰山区*丁厂、临沂市兰山区*戊厂、临沂*乙木业有限公司共6家企业,向辽宁**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申报出口退税,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以上共计虚报出口退税业务30笔,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5组,价税合计12,144,504.70元,骗取出口退税总额1,397,155.41元。姚某某系辽宁**出口有限公司**,在张伟的指令下,根据新加坡PVS国际有限公司与临沂金顺天祥木业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的真实出口计划,制作虚假出口销售合同、出口商业发票、装箱单等出口单据,参与“配单”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骗取出口退税业务30笔,骗取出口退税总额1,397,155.4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葫芦岛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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