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81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曾用名夏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89********,汉族,初中文化,非××代表,非××委员,无党派,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住**镇**楼街**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6月29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新宁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
新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书认定:
2019年5月的一天,朱某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夏某甲问有牌打(指赌博)么?夏某甲要朱佳到****宾馆**房间来,并电话通知林某某带钱到****宾馆****房间来。朱某与曹某到房间后,夏某甲与朱某、曹某、林某某商定由自己坐霸王庄“斗牛”,单注赌资300元起底,上不封顶,在斗牛期间,杨某某也到了****宾馆**房间参与赌博。在几人赌博期间,林某某将带来的6万元钱全部借给朱某、曹某等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难以证实夏某甲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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