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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和某某)(公开版)_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和某某,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70********,纳西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XX街道XX居委会XX街XX巷XX号,系玉某县XX局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玉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玉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本院于2020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4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2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玉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15日晚,和某某、张某甲、钟某某三人在巨甸街牛肉饭店吃饭,期间和某某及钟某某饮酒,从饭店出来后,由张某驾驶云PX****号小型轿车载和某某,由巨甸街驶往古渡村,20时42分许,因和某某与张某甲,就回古渡村或去丽江发生口角,后张某甲将车辆停在鲁甸线K0+50M处,并打电话给和某某家亲属后离开,和某某则驾驶云PX****号小型轿车,返回古渡老家,并将云PX****号小型轿车停在鲁甸线KH500M处,在此期间因与云PX****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和某甲发生口角,且所驾驶车辆行驶状态异常,由和某甲举报至玉某县公安局指挥中心。21时51分,接到110指令的巨甸交警中队民警在车主张某乙(和某某配偶)家门口查获嫌疑人和某某,后请和某某配合民警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和某某拒不配合,此后由巨甸交警队民警带和某某到巨甸镇卫生院并通知其弟和某乙,22时45分请巨甸镇卫生院的医生提取了和某某的静脉血样,并通知和某某于次日醒酒后来巨甸交警队处理,后将和某某交由其弟和某乙带回。2019年11月17日,和某某供述其在回家后查获前,有二次饮酒的情况。2019年11月21日,告知和某某及报案人送检和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6.35mg/100ml血,和某某酒精检验结果达到醉酒临界值,和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玉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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