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公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家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室。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6日,柳州市森林公安局接到线索称有人在柳州市柳北区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接报后公安机关前往调查,并在柳州市柳北区锦绣路四季花都**区**栋**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家中查获其在网上购买的三只活体龟。经鉴定,在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家中查获的三只活体龟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列入保护的物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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