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二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0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将该案退回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补充侦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
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自2019年1月开始,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龙岩市新罗区**镇**街**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19年4月12日,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该店铺及二楼查获包含七匹狼(软灰)、七匹狼(红)在内的真品卷烟共计254条,经福建省烟草专卖局核定,被查获的254条卷烟价值合计人民币5213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