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二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0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将该案退回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补充侦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
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自2019年1月开始,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龙岩市新罗区**镇**街**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19年4月12日,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该店铺及二楼查获包含七匹狼(软灰)、七匹狼(红)在内的真品卷烟共计254条,经福建省烟草专卖局核定,被查获的254条卷烟价值合计人民币5213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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