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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8********,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务工,现住兰陵县**镇**村**号。2019年1月31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
2018年4月8日,马某某伙同刘某某在孙某某的“**车行”诈骗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和一辆奔驰B200轿车后,二人在未付车款的情况下将该两辆车过户后抵押,涉案价值20余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与马某某共谋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的车辆不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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