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0〕311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至5日,被不起诉人孔某甲在使用其父亲孔某乙手机时,将孔某乙微信及银行卡内的45900元人民币转到自己微信账户用于挥霍。2020年4月17日,被害人孔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孔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案发后,被害人孔某乙对孔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偷拿家庭成员的财物,案发后已获得被害家庭成员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孔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