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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56********,汉族,初中文化,系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路**号,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曰20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饮酒后驾驶吉B****1号宾利牌小型轿车沿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众诚加油站处时被查获。经鉴定,孔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37.42mg/100mL。
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凭证、告知笔录、决定书、尿液检测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登记、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等;
2.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讯问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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