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佛山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3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83.15mg/100ml)驾驶粤YK****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二广高速广州支线上亨收费站入口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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