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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肖某某盗窃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屯,2020年8月27因涉嫌盗窃罪,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孔某某在兰西县西典家园工地打工,负责给新建楼房的门窗丈量尺寸,因其量错了标准而致使一批玻璃被切割后安装不上而作废,孔某某害怕承包方让他包赔损失欲想将玻璃偷走。2011年8月8日22时许,孔某某让其姨夫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找来货车从哈市松北,来到兰西县西典家园工地将玻璃装车后偷走,被失主发现报警,孔某某当场被抓,肖某某逃离了犯罪现场,被盗玻璃经作价524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数额较大,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已经完全反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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