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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娄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00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娄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H****3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开区秀川路右拐至红旗南路快速路辅路行驶至凌宾路右拐,后沿凌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凌宾路与凌庄子道交口以南5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拦检,经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娄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5.6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1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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