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住卢龙县******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2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2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姬某某酒后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昌黎县鼓楼大街与源影寺路交叉口时,被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执勤民警郭立军、陈国富查获。经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姬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113.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