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齐齐哈尔市依安县**镇**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镇**村其同学张某某家暂住,2020年3月7日凌晨,姜某某乘张某某熟睡之机,通过验证短信验证码的方式登录张某某支付宝账户,将张某某支付宝内的人民币2649元分两次以支付宝红包方式盗取到自己名下的支付宝账号里。2020年3月8日,姜某某被扭送至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绥胜派出所。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发后,姜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2600元,张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