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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26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8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因危险驾驶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渝DLR****号牌机动车搭载廖某某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松白路**酒店门口路段,将群众罗某某驾驶的车辆拦停,二人发生纠纷,罗某某即报案至公安机关,后转交警部门办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姜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82mg/100ml。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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