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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226271988********,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和**镇**村**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0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9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饮酒后驾驶甘K****4号小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至成县****门口处时,被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当时车内未载乘客,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9.4mg/100ml。后依法提取姜某某血液,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姜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5.3mg/100ml。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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