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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系鲁******号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7年12月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附近,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姜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姜某某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姜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mg/100ml,系醉酒。

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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