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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四川省开江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川SCL***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开江县普安镇方向往开江县城方向行驶。20时35分许,其行至开江县新宁镇滨水北路一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对姜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8.6mg/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姜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持C1E证醉酒驾驶川SCL520两轮摩托车,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未造成交通事故,在公安机关检查时无阻碍、抗拒执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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