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74********,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4时许,姜某某醉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沿甘南县文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第六中学体育馆附近时,被甘南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酌定不起诉实施细则(试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要求,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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