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74********,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4时许,姜某某醉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沿甘南县文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第六中学体育馆附近时,被甘南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酌定不起诉实施细则(试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要求,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