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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169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贵阳市云岩区**花园**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219向贵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1223向本院交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8的小型越野客车由本市云岩区三桥往圣泉流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中坝路1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1mg/100mL,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9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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