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3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栋**单元**层**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9月9日决定对该案延期审查,延长期限自2020年9月12日至2020年9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系西安市咸宁东路东旭小区住户,因对该小区门外东胜北路渣土车彻夜施工扰民问题不满,于2020年3月24日当晚在家中饮酒后,让妻子何某将车牌号为陕A****1蓝色宝马轿车停在东胜北路中间,以阻挡渣土车施工作业。后现场渣土车司机唐某某报警,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幸福中路派出所值班民警王某某、巡逻民警王某某分别带辅警出警赶往现场处理。在处理纠纷过程中,民警明知姜某某本人饮酒却让其现场挪车。后交警新城大队民警甄某、王某赶往现场,发现姜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离现场。经鉴定,姜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47.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原地挪动车辆,主观上没有危险驾驶的故意,其饮酒后挪动车辆也是服从民警要求,并在民警监督下进行,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