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72********,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巷**附*号,居住地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8日补查重报。
武冈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19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醉酒(血乙醇浓度:305.2MG/100ML)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冈市乐洋路“东站进口”前地段,与刘某某驾驶的湘******小型轿车相刮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办案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姜某某采血时使用的是促凝管,违反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使用促凝管无疑违反上述规定,污染了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故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采信。武冈市公安局认定的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