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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94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7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村**组**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7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2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7C****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福海街道凤塘大道和沙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4.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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