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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63********,汉族,高中文化,系大庆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9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饮酒后驾驶吉J****6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从安达市三道街南“鹤乡源烧烤”饭店出来,准备去阳光新城小区,途经安达市东城领秀小区西门时,被正在那里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 2020年09月21日,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为113.15mg/100ml,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报告单、鉴定意见书等;
2.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抓获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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