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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曾用名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9********,汉族,初中文化,从事货运工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住南江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姜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由南江县集州街道杨家河社区向南江县红塔社区行驶,同日20时42分许,车行至集州街道朝阳路南江大酒店处,被南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6mg/100ml。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提取的姜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鉴定,在姜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0mg/100ml。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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