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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43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与汤某某系**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两人在负责建德市乾谭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过程中,为了报销运输费,在无实际货物购销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8%左右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从**物流有限公司为**建设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张,价税合计人民币80万元,税额合计人民币79279.28元。两人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给**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将上述发票税额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案发后,姚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设有限公司已将涉案税额全部作进项转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自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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