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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个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21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西省贵溪市**乡**村,现住个旧市**小区**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于2020年9月31日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0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个旧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6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醉酒驾驶云G6****号小型轿车由个旧市通宝门行驶至个旧市七层楼电信大楼处,因停车问题与电信大楼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并受伤。后个旧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个旧市人民医院找到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并进行静脉血抽取。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血样乙醇检验检测含量为143.56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个旧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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