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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米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住米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周某某,在米易县一桥彩虹桥下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9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米易县人民医院提取人体血样并送检,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7.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具有准驾车型D机动车驾驶证,未发生交通事故等,故依照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2020年4月20日关于印发《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川检二部【2020】36号第三条“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30mg/100ml,认罪认罚,一般适用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犯罪情节轻微,对姚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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