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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19〕20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0421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2时38分,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酒后驾驶青A*****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碧桂园由西向东行驶至四转盘时,被河北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姚某某进行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随后将姚某某带至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鉴定意见是姚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7.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38mg/100ml,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无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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