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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安盟科尔泌右翼前期科尔泌镇,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 于2015年11月17日对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于2020年10月14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值班律师: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毋增学。

本案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拉萨市交警支队事故调处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18日0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酒后驾驶藏AE****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拉萨市北京西路交警总队对面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姚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第一次呼气式结果为84.1mg/100ml、第二次63.7mg/100ml,其行为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姚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姚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5.81788mg/100ml,证实姚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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