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市恩阳区恩阳古镇沿恩阳大道往登科街道燕飞村方向行驶,行至锦江饭店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85mg/100ml,在恩阳区第一人民医院抽取姚某某血样并送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检验,在姚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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