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某某,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醉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HV****号小型面包车,从岑某某大有镇往岑某某城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迎宾大道80米处(岑某某新兴贵阳银行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姚某某进行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19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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