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粤A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博罗县福田镇过桥新路往G324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博罗县福田镇过桥新路德森广场路段时,被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血液中的样本乙醇含量为18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已被扣押的涉案款物的由博罗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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