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邵阳市大祥区**印刷厂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村**组**号**号,现租住邵阳市双清区**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1时许,姚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湘******的机动车从邵阳市双清区出发,在行驶至大祥区城西供电所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04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62mg/100ml。姚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其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无犯罪及酒驾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