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淅川县贾某某家吃饭时饮酒,姚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东风牌小型汽车沿着淅川县大石桥街道往姚家湾方向行驶,行驶至淅川县大石桥街道土地所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0.16mg/100ml。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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