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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32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组,住甘肃省民乐县*嘉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周伯福,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姚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00时10分许,姚某某酒后驾驶甘AL***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民乐县城*步行街出发行驶至县城永鑫十字时,被正在执勤的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吸仪检测,姚某某呼气中的酒精含量是159mg/100ml。当日00时27分,民警带姚某某至民乐县人民医院抽取新鲜血液。

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检验,姚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31mg/100ml。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等书证;

2.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姚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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