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奚某某,男, 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225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奚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BP5****小型轿车行驶至丹西街道新丰路229号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l,随后对其抽血检测。经鉴定,确认在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mg/100ml。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查获及血样提取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 归案经过;
2、被不起诉人奚某某供述与辨解;
3、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