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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奉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奉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将案件退回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1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奉某某驾驶号牌为湘******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木牛公路小金洞路段被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洞大队执勤交警检查,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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