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路**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郯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12月9日至2020年12月25日)。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8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夏某某以“能够托人照顾被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内的高某某以及托关系为高某某办理取保候审”等为由,诈骗高某某家属刘某某五万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夏某某有虚构事实骗取刘某某5万元的主观故意,也不能证明夏某某实施了骗取刘某某钱财的客观行为,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认定的夏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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