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Z112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街*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6日,被不起诉夏某某酒后驾驶川S*****轻型封闭式货车从荷叶街**公司家属院停车点出发,往北外方向行驶,即日22时03分,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滨河东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夏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呼气值为:84mg/100ml, 随后提取了夏某某血液样品,2020年11月11日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四川华大科技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夏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3.3mg/100ml。

本院认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夏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