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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4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青海省**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醉酒驾驶青A*****号小型轿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星海宾馆出发,沿705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营双高速景泰收费站入口时,被白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条山高速公路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6.5mg/100ml,属醉酒。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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