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21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7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办事处北门****小区**幢**单元***室。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酒后驾驶云******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昆明市西山区**小区内道路,所驾车车头与李某某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左后部相碰撞,其所驾车右后部与陈某某停放于路边的小型轿车左后部相擦碰,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被不起诉人夏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28mg/100ml(乙醇/血)。
综上,被不起诉人夏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夏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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